检察官抽丝剥茧,一起虚假诉讼案真相大白
八月13
8月4日,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申诉人徐军与被申诉人周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该案为虚假诉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萍诉讼请求。至此,经过检察官历经艰辛,抽丝拨茧,终于使这起历经4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尘埃落定。
借款起纠纷
2014年,周艺、徐军合伙承包工程急需100万元周转资金。情急之下,周艺介绍向朋友李萍借款。经协商,李萍同意出借1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同年7月1日,周艺、徐军共同向李萍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李萍现金壹佰万元整,月息叁分,用期叁个月,从2014年7月1号开始计息,到期归还本金壹佰万元整”。事过两年,突然有一天李萍将周艺、徐军起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徐军丈二摸不着头脑,借条上确实是自己签名,但是咱没有见到一分钱呀!是不是弄错了?
然而,在庭审中,李萍提交五份2013年银行交易流水证据,欲证实其已向周艺支付了100万元借款,并说明上述2014年借条就是2013年的借款。
周艺当庭认可已全部收到借款,并主张已全部转交了徐军,但未提交证据。徐军坚称未收到该借款。一审法院根据李萍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认为借款事实存在,判决周艺、徐军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如雷轰
2016年11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周艺、徐军连带偿还李萍借款本金97.3万元及利息。
拿着盖着法院红印的判决书,徐军犹如晴天霹雳,他一屁股坐在地上。
徐军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借条是2014年7月1日出具,但李萍并未实际支付借款,不存在100万元借款事实。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徐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徐军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并未收到借款,李萍与周艺就借款事实在法庭上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2018年12月18日,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徐军再审申请。
就这样,徐军在一审、二审法院来回奔波,但他的诉说、辩驳、请求显得那么苍白无力,现有的证据对他非常不利,这个从来不掉眼泪的硬汉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嚎啕大哭。
剥茧觅真相
走投无路之际,徐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能有一线生机。
徐军多次来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只要一说起这个案件,五十多岁的徐军就禁不止大哭说:“我真的很冤枉啊,100万元借条有我签名不假,但李萍真的没有给我钱啊。家人不相信我,朋友说我脑子有毛病,法院也判我败诉,现在把我仅有的两套住房都执行了,我和八十岁的老母亲只能在外飘零生活,真是逼的我没有活路了”。检察官温馨递上一杯热水说“别太难过,只要你是清白的,检察机关会还你公道”。徐军眼中飘过一丝希望,仿佛溺水者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这场借款纠纷对于他来说就是天大的案件。
事关重大,三门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及时调取法院诉讼卷宗材料,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情,不断浮现诸多疑问:李萍是否有出借100万元的经济能力?为什么涉案借条书写时间是2014年,而李萍提交银行交易记录发生在2013年?李萍、周艺、徐军之间是什么关系?经第六检察部初步讨论决定,对李萍提交证据逐一到银行调查核实,并调取相关存款、取现、转账原始凭证。对借款资金来源、去向反复对比,最终确认李萍提交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第一,从李萍提交自己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发现,2013年期间,除了案外人王小军向其转款20万元之外,每日账户余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证实李萍明显不具备出借大额资金的经济能力。第二,在检察机关询问涉案10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时,李萍辩称“自己家油罐车运营收入累计所得”,但与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明显不符。且李萍亦不能提交借款资金来源证据。第三,李萍通过在银行多次以存、取方式将同一笔20万元伪造成向周艺支付60万元的证据。同时,周艺为配合李萍的起诉,在诉讼之前,将自己和其女儿周飞飞银行交易明细证据交给李萍,由李萍作为已支付借款的证据在庭审中提交,最终导致法院错误认定李萍向周艺支付97.3万元借款的事实。第四,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周艺,明知道自己并未收到李萍借款,但对借款事实全部予以认可,没有任何异议、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五,李萍仅申请执行徐军,其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8日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未申请执行周艺。李萍放弃申请执行周艺的行为与其要求周艺、徐军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明显不符,且违背常理。
监督促正义
基于以上证据分析,能够充分认定李萍与周艺恶意串通,提交虚假证据,捏造虚假借款事实,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和执行,涉嫌虚假诉讼。这起案件不仅侵害了徐军的合法权益,更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干扰公正审判,破坏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损害国家利益。
经向三门峡市检察委员会汇报决定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于2021年4月16日裁定再审本案,经开庭审理认为,李萍、周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应将涉嫌虚假诉讼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该院并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判决,驳回李萍诉讼请求。
徐军用颤抖的双手接过再审判决书,眼含热泪激动的说:“我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是检察机关查明真相还我清白,我和我的家人们永远牢记和感谢你们”。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频发,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刘占军副检察长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不仅要有很强的检察业务能力,还要有对虚假诉讼线索具有敏感性。就本案而言,申诉人徐军只是说没有收到过借款,他的合伙人周艺说已收到全部借款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且原告李萍提交的证据之间又相互矛盾,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往往具有较大差距,当事人之间利益纠葛复杂,多存在同谋。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需要多方面、多步骤进行调查核实,夯实证据基础,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王飞 张立方 张捻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