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赠与子女房屋后想反悔?
三月10
当今社会,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处置要求五花八门,尤其是对房屋的处置。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愿意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但仍存在一部分人在离婚时作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离婚后又不履行赠与义务,甚至要求撤销赠与。以赠与房屋来达到离婚目的,之后反悔不认,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呢?
案情
赠房骗离婚后又反悔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屋赠予子女案。
刘某与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房屋赠与双方生育的儿子小刘。但离婚后,刘某拒绝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想出售案涉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刘某诉至黄泥河中心法庭。
刘某认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利未发生转移,其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
“他假装把房子赠与孩子,利用这个骗我和他协议离婚。”杨某对刘某此举非常气愤,她表示,离婚时她就是因为房屋赠与了儿子才同意协议离婚的,现在前夫说反悔就反悔,一点诚信都没有。
判决
赠与具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合法有效。
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赠予的约定,是刘某与杨某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达成的,该赠与内容与双方解除身份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因果,具备一定的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
该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赠与儿子小刘的约定,实质上是刘某为换取杨某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刘某赠与小刘房屋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杨某履行的,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小刘履行。这类协议是否可以撤销,不能单独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
该案中,刘某以获得杨某同意离婚为目的,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并写入财产分割协议,却在离婚后拒绝履行。刘某不履行赠与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释法
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此外,由于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决定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或共同的子女,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纯粹的利益考量外,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在司法审判中,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忠信、家庭文明、乡风和谐的良善家庭道德伦理观,为建设新时代良善家道、家风树立司法守正标杆。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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