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赡养问题老人状告6名子女,法官最终这么判

三月26

赡养老人本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冉老太的大儿子一家因在外打工,便提出将年过八旬的她送到托老院。冉老太拒绝后,大儿子便不再照顾她。后来,她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赡养纠纷,判决各子女轮流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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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欲送母亲去托老院

老人起诉要求随子女生活

重庆市潼南区的冉老太和老伴育有2个儿子和4个女儿。2017年前,老两口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

2017年,冉老太老伴因病去世,一直照顾他们的小儿子觉得自己年纪也大了,父母跟随自己生活了这么多年,哥哥和姐妹们也该共同照顾母亲了。

6个子女商议后,便开始轮流照顾母亲,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序,每人照顾1个月。子女轮流照顾的赡养模式一直持续到2021年上半年。

那时,由于大儿子一家均远在外地,提出变更赡养模式,欲将母亲送到托老院生活或将其带到打工所在地生活。但冉老太不愿意去托老院,也不愿去大儿子的打工地,坚持要在潼南区跟随子女轮流生活。

与大儿子交涉无果后,去年8月,冉老太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潼南区法院依法判决6个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将自己送到托老院,必须由子女轮流照顾,每次照顾期限以1个月为周期。

在诉讼期间,其他5名子女继续履行照顾母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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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尊重老人意愿

由子女轮流照顾赡养

按照当地风俗,父母一般由儿子赡养,出嫁的女儿大多不用承担赡养义务。案件主审法官刘芯妍说,冉老太的4个女儿均自觉自愿履行了赡养母亲的义务。诉讼中,大儿子辩称,其一家人常年在外地打工生活,每年两次回老家照顾母亲会比较麻烦,坚持要将母亲送到托老院。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患有尿毒症,每周需进行3次透析治疗,因此拒绝赡养照顾母亲。

考虑到大儿子的具体情况,刘芯妍和冉老太的代理人走访了潼南区及周边的5家托老院,优选条件较好、服务质量较高的进行对比,可冉老太坚持不去托老院。刘芯妍尝试过调解,但因各方分歧较大,最终只能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庭审刚结束,冉老太的大儿子就离开了,其他子女也撇下老人相继离开。”刘芯妍非常生气,当即追了出去,对几名赡养义务人逐一进行训诫,然后全部请回法庭,履行完诉讼程序,并责令其接走冉老太。

很快,潼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判,依法支持了冉老太的诉讼请求,由其6个子女轮流照顾赡养,每人以1个月为周期;给予其小女儿司法关怀,裁判她轮流赡养其母半个月。刘芯妍说,由于与冉老太的大儿子沟通困难,她便对冉老太的孙子进行释法说理,让他给父亲做工作。最后,冉老太的大儿媳决定回老家照顾母亲。

近期,刘芯妍走访了冉老太。冉老太握住刘芯妍的手不停致谢。原来,老伴去世后,她记忆力越来越差,才害怕孤独,觉得有子女在身边才安全,现在有了判决书,她感到非常踏实。

法官说法:

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人性化处理纠纷

刘芯妍认为,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实际赡养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对司法机构而言,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要大力弘扬孝老爱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的传统永续绵延。

专家说法: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义务人无权拒绝履行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师李昌超博士认为,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已成为全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社会话题和现实问题。

在大多数老人享受“夕阳红”幸福生活的同时,一些子女将年老体弱的父母视为负担,拒绝履行法定赡养扶助义务。对此,应当德法并重、多措并举。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普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形成人人有关爱老人理念、人人行赡养老人义务。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拒绝履行。如果子女不履行该项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公安局或者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让他们帮忙调解和劝阻。如果调解达成相关赡养协议的,对方必须履行。如果调解无效或子女不履行协议的,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强制履行赡养协议。

同时,也应立足现实问题,针对赡养人赡养能力较弱或者缺失的情况,严格落实国家救助政策,一方面做好社会帮扶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老人和子女的沟通协调工作,寻求妥善稳妥的应急机制、替代方案。具体生活中,老人与子女的生活习惯可能不尽相同,双方应充分尊重,深度沟通,寻求妥适的具体解决办法。

来源:重庆长安网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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