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九月09


年来民间借贷作为人们经济交流常态大量存在,放贷人在一定时间内出借一定数量的本金,到期后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法典》发布实施后,民间资本投资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阶段,新型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层出不穷但随之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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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给社区群众普法宣传中的关国芳律师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民间借贷呈现自由、灵活更加活跃于借贷关系的各个角落。由现在生产经营型借贷取代了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贷;二是借贷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十几万上千万甚至更多;三是借贷利息升高,还存在一些借款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诈债权人签定借款合同,自合同立时借款人就预谋不返还借款。借款人一方面是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其实还涉嫌刑事诈骗。四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且贫富分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

1.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有待加强 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借款目的系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及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案件,成讼原因主要是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部分案件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 还有的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失败后无法归还巨额债务, 干脆一走了之; 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为了骗取借款另行高息转贷赚取利息差。

    2.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尚待完善。 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但是仍有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如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及利息、违约金的确定等。综合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在政府监管、社会力量无法解决的时候,便大量涌入法院。

3.追逐高额利润驱使,投机逐富心理驱动。 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银行存款利率与物价上涨之间反差较大,社会主体不太情愿将闲散资金存入银行,而是转向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服务行业、地产市场等投资的回报率高、见效快,更多民间资金不再青睐实体经济, 转投向虚拟经济特别是民间投融资行业,以获取高额的利息差。民间借贷中投机心理严重,短期的民间借贷占据主流,预先扣除利息的借贷行为增多; 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投机逐富心态的集中体现;高息的民间借贷也是地下钱庄存在的温床, 严重冲击着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4.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 民间借贷多以熟人关系为基础,较少设置担保,部分案件甚至没有书面的借据,一旦发生诉讼,出借人举证较为困难。 即使部分案件存在担保, 但担保方式不规范, 登记手续不完善, 致使在认定担保人还是中间人的身份与责任上存在较大难度,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案件中出借人缺乏对借款人经营状况、 诚信情况及偿债能力的了解,一味追求高利息、高回报,导致难以追回。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证据保全意识不够。

5.民间闲散资本增多,资金投向缺乏引导。苏州市相城区为例,该区地处长三角腹地,民营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补偿、个体经营收入等使得农民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由于缺乏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有效引导这部分民间资金在投向实体经济收益慢、风险大及投向银行利息低、贬值率高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利息、无税收的民间借贷市场。

6.企业资金难以为继,金融借款门槛过高。 苏州市相城区的中小微企业多为外向型企业, 部分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资金尚为充裕, 但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产品价格回落、对外销售不畅致产品积压等因素使得资金链普遍较为紧张,难以支撑企业扩大再生产,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快速融资的重要渠道。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特别是从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该类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据调研,民间资金通过资本市场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不超过其贷款总规模的30%。中小微企业既难以金融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只得转向民间借贷市场。部分中小微企业在融资初期对投资项目过于自信,对于融资的高息贷款风险认识不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同质化、重复化严重,企业利润大幅缩减,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致使还款能力减弱,从而引发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7.其他原因。个别失地农民领取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后不善利用,而是选择赌博打发时光,表面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实质为赌债,或者与赌博有牵连,把自己合法的资金变成了可能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没收的赃款;部分案件为婚恋纠纷所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曾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婚外不正当系,该类案件被告多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是共同生活消费掉了。还有部分案件为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多分夫妻财产,虚构债务事实,企图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虚构债务的存在,以达到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

    三、对策与建议

  由于民间自由借贷与个人利益关系密切,极易诱发个人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一些债权人由于多次追讨未果,不得已采取利用社会闲散人员自行了断”的办法,导致流血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另外,银行信贷部门把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加上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利润小,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致使各种借贷行为纷纷转向民间,一部分人便将个人资金用于“期货”专门以钱谋利,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合法管理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建议如下:

  1、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能机构,使民间自由借贷由单纯的信用维持逐步走上法律和信用共同维持的轨道,确保民间自由借贷的健康有序进行。

2、提高借贷行为人的法律意识,通过采取以案讲法、舆论宣传等方式,强化公民依法借贷的自觉性。

3、签定借款合同时,债权人要对借款人的情况予以充分了解,特别是要了解借款人的信誉程度、还款能力和以前是否有过赖帐前科等,对那些曾失信的人要借款坚决说不(文: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关国芳 校对: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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