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不是“免罪牌”

四月10

4月8日,广受关注的“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最新进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最高检已依法决定对3人核准追诉。IMG_2175

如何看待有关核准追诉决定

及其法律依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蔡斐介绍,此前《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总体而言,相关规定符合中国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方针。


但随着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凸显,刑事责任年龄被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当成了“护身符”。对此,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蔡斐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是针对某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个别性地、有条件地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从刑事责任上给出一种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惩治路径。


此次最高检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是对《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应用。但需注意,相关规定应用较为严格,是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的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


除了此次案件,近年来,最高检也对上报的其他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开展核准追诉工作,比如“甘肃13岁少年杀害8岁女童案”的嫌疑人,就被核准追究刑责。此次核准追诉,有法律专家认为,最高检的决定向社会传达出一个鲜明立场: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牌”。也有学者称,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极端个案,就把所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都当作从严打击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是过去一段时间社会治理成效的检验器,也是未来一个时期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的晴雨表。在依法处置个案的同时,更需找到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开方施策。这其中,提前预防是关键。比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分级干预落到实处;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多方面检索犯罪诱因并进行治理,不让悲剧重演。


来源:侠客岛 ,作者点苍

搜集整理: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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