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 | 微信朋友圈里的购物抽奖骗局

七月25

 陌生网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化妆品可以抽奖的信息,全国222名网友成为“幸运宝宝”。这些人付款后收到的化妆品价格低廉,更是无一人抽中大奖。2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揭开了这起以购物抽奖为幌子的骗局内幕。

222名网友上当
 2020年3月的一天,家住兴化市的吴庆惠在刷抖音时,无意间添加了一个叫某某壁纸的微信号。此后几天,该微信号陆续在朋友圈发布壁纸和表情包,接着又声称购买该公司化妆品的顾客,将有机会参加抽奖活动。
 刚开始,吴庆惠觉得这是微商在做广告,便没理会。可是当她看到对方发布的信息中称其就是有机会参与抽奖的五位幸运宝宝之一后,开始关注某某壁纸发布的信息。
 吴庆惠发现,某某壁纸每天都会在朋友圈发布给中奖者发红包的截图,这让她很心动,并向某某壁纸询问如何参与抽奖。对方回答说,参与抽奖必须先购买化妆品,每单298元。吴庆惠付款后,果然得到了一个抽奖码。
 据统计,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像吴庆惠这样参与抽奖的,全国各地共有222人。跟这些人互加好友的微信昵称及微信号虽然不同,但都带有“壁纸”“潮图”字眼,且发布的内容雷同,而这些被添加好友的222人无一例外地都成了幸运宝宝。
 上述这些人后来确实收到了对方寄来的化妆品。只是这些化妆品的品质与支付的价格相差甚远。而后续的所谓抽大奖活动,这些人也无一人抽中。
 警方接到受害人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个借虚假抽奖活动之名诱骗网友购买廉价化妆品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微信图片_20220725170924抽奖活动背后暗藏诈骗陷阱。
“转盘”营销实为抽奖诈骗
这个用营销抽奖的方式诈骗钱财的犯罪团伙共由17人组成,两个主角分别是何丽艳和欧学林。主犯何丽艳归案后承认,抽奖环节是虚假的,只为吸引受害人眼球而已。
 2019年夏天,何丽艳在网上结识吴亮,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20年1月,两人在沈阳创设了一个网上工作室,通过抖音吸粉并以购物后获抽奖码的手段骗客户的钱。
 后何丽艳通过吴亮结识了欧学林。欧学林提到网上有种销售化妆品的方式叫转盘,让何丽艳在网上问问这种抽奖销售模式的营销情况。何丽艳遂在网上询问了转盘的具体收益,对方回复称一个微信号收益三四千元。
 他们觉得收益不错,于是从网上弄到一个类似的小转盘营销模式。这个模式里还包含一套购物抽奖诈骗话术的操作模板。双方商定通过抽奖营销的方式卖化妆品赚钱,由欧学林负责招聘员工拓展业务,何丽艳负责联系购买手机卡、流量卡及吸粉、上粉事宜。
 在这种模式下,获奖抽奖可以通过抽奖码人为控制。后来,两人在网上加了一个微信号叫卫大大的人。卫大大就是专门在网上做这种抽奖购物的微商,其朋友圈发布的都是抽奖诈骗的信息。
 欧学林当时手头正好有个辽宁眼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域公司)的网上商城,两人就决定用这个商城做转盘诈骗。
 2019年12月,由何丽艳提供诈骗营销方案,以欧学林开办的眼域公司为依托,形成以两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和策划者,同案犯郑发贵、袁茜等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
 为开展诈骗活动,眼域公司共购买200多个微信号,每个业务员都有多个微信号,当业务员的微信好友加到500人时,再诱骗微信好友购买化妆品并参与抽奖,人为控制抽奖程序,同时以福袋换取大奖诱骗客户不断购物抽奖,骗取客户钱财。根据相关规定,相应微信号下单的客户付款与业务员业绩挂钩。

  经结算,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采用上述手段共计诈骗人民币183.17万余元。案发后,欧学林、郑发贵等15名被告人分别退出不等数额的诈骗款项,袁茜等11名被告人还预交了3.5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主犯获刑十年
 何丽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9月9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欧学林等其他十余名被告人被另案处理。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丽艳伙同同案被告人欧学林等人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何丽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丽艳与同案被告人欧学林等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何丽艳与欧学林组织、领导和策划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案发后,何丽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021年10月28日,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丽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退出的赃款87.52万余元,由暂扣机关退还给受害人,未退出的赃款95.65万余元,责令向被告人何丽艳及欧学林等同案被告人退赔;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丽艳不服,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何丽艳上诉称,一审认定其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误,应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2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