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故其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曹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后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是否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案件索引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4447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5413号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