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停运20天不被认可?网约车营运损失赔付有标准
九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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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原告朱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网约车,因交通事故无法营运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可获赔的财产损失。但停运损失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关于停运时长认定: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维修结算单,但维修结算单中仅记载车辆进厂时间与结算时间,未记载维修完毕时间或出厂时间,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车辆的维修期间,且原告自述在接到4S店提车通知后隔了数日才去提车,无法证明车辆实际维修完毕的时间。 同时,原告提交的平台行程单记录显示,其主张的20天停运期间内,涉案车辆仍存在接单营运的情况,且为多次跨区域接单营运。原告辩称系与4S店协商“跑完订单再将车辆送回”,但接单时间涉及连续日期和每天中的各个时间段,与其解释明显不符,且违背车辆维修的常理。原告主张案涉车辆因本次事故停运20天,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当天,工作人员进行复勘时的系统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于事故后第8天已完成维修并复勘完毕。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事故后的实际运营情况、车辆维修及复勘情况,认定合理停运期间为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实际未接单营运之日止,共计8天。 关于损失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每日停运损失350元,仅提交了被挂靠公司的收入证明,未提交其车辆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的平台流水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车辆所挂靠的公司仅提供相关资质,实际并不参与网约车的管理运营,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并不具备客观证明效力。结合当地网约车行业普遍营收水平、运营成本,参照烟价〔1998〕92号《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相关标准,酌定日均停运损失为288元。 综上,法院最终核定原告合理停运损失共计2304元。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搜集整理:张捻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