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态 | 交警送检的醉驾血样竟被医护人员调包

十月17

 交通事故现场,经快速检测,交警初步认定小车司机系醉驾。为进一步锁定证据,肇事者被送往医院采集血样进行鉴定,检验结论却显示血液中只含有极低的乙醇含量,连酒驾都算不上。难道是现场的检测仪失灵?今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终审判决书还原了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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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醉驾者的血样,犯毁灭、伪造证据罪。



血样检测结果:
非酒驾

 2019年6月1日22时许,月明星稀,中宁县通往中卫市的某国道标段,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疾速行驶。突然,凄厉的惨叫声划破了夜晚的宁静。桑塔纳轿车停稳后,司机下车看到地上有一辆电动车和一名被撞倒的女子。司机见女子抱着右腿不断呻吟,接连拨了几通电话。
 120救护车和交通巡逻车很快赶到现场。司机显得醉意朦胧,出示证件显示其姓名为王强,家住中卫市主城区,车内并无其他人员。出勤交警当场用“酒安1800”快速酒精测试仪对王强进行检测,仪器显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1mg/100ml。而酒后驾车酒精含量标准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大于或者等于20mg、小于80mg的酒精属酒后驾车,而大于或者等于80mg则属于醉酒驾车。据统计,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
 出勤交警当即开展现场勘查,在完成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后,要求王强在笔录上签字。王强竭力辩解说,他只喝了一杯啤酒,不可能醉酒。于是,交警带王强前往大队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晚10时30分,交警两次用探测器对王强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王强左手叉腰、右手举高不停舞动,还抖动双腿,边吹边对交警说:“哥,吹到位没有!”然而,检测仪器并没有显示数值。
 鉴于王强拒不配合的态度,交警决定将其带到中宁县某医院采集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
 两名交警和王强进了急诊室,值班医生荣凯开出化验单。三人到了化验室窗口前,走廊里有两个医生。当护士刚给王强抽完血装进试管时,却突然停电了。走廊里的医生张伟说可能是跳闸了。民警跟着张伟前去检查,不一会灯又亮了。随后,民警从窗口前取走了贴有“王强”名签的试管。
 经过物证鉴定,王强的血液乙醇含量为5.28mg/100ml,大大低于酒驾标准。而受害者经鉴定为轻伤,在王强给予其赔偿之后,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19年9月17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对王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断电背后的秘密

 现场检测,王强明明达到了醉驾的标准,为什么医院的检测结果却连酒驾都够不上呢?突然停电又意味着什么?带着疑问,两名民警找到当晚在监控室值班的万永辉了解情况。
 据万永辉回忆,那天晚上,他在监控室值班时突然断电,警报器报警,随后就发现急诊中心也停电了。他立即到配电室查看,发现电表箱的总闸和分闸都跳闸了,遂分别予以复位。万永辉说,因电力负荷原因总闸自动跳闸时,分闸不会跳闸,而当天总闸和分闸均处于跳闸状态,应当是人为拉闸。万永辉还提供了当晚医院人员进出急诊中心的监控录像,其中包括值班医生荣凯、张伟、急救车驾驶员赵建以及化验室医生魏丹丹、护士李萍。
 据普外科住院医师刘长顺反映,2019年6月1日晚上10时35分左右,他到急诊室查看病人,看完病人之后去了趟急诊办公室,在场的有荣凯、张伟、魏丹丹。荣凯当时向张伟要了院长任建波的手机号码,并拨通了电话:“任院长,血不好换,交警队的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呢。”荣凯挂断电话后说:“任院长让给交警队带来抽血的人换个血样,这事儿咋弄呢?”见大家不言语,荣凯就让魏丹丹给张伟抽了两管血,抽完后没有写名字,放在了医用托盘上。不一会儿,赵建进了急诊办公室,与荣凯小声嘀咕着什么,刘长顺见状就离开了。
 根据初步调查掌握的证据,交警大队分析研判认为,采集王强血样的试管,应当在断电期间被调了包,幕后指使者很可能是院长任建波。然而,办案民警与任建波正面接触时,他却声称,急诊中心所在建筑物是老楼,经常断电。任建波还信誓旦旦地保证,当晚进出急诊中心的医院人员,不可能违法乱纪。
 在卫生主管部门的协调下,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分别被抽取了血样。2019年10月8日,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DNA检验报告,证明2019年6月1日提取的标有“王强”字样的血样基因分型与送检的王强血液基因分型不一致,与送检的张伟基因分型一致。
 经公安机关传唤,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分别到案。荣凯供述称,他接到赵建电话后,得知王强是任院长的朋友,遂召集张伟、魏丹丹在急诊办公室讨论,以任院长的名义,与大家商量后决定用张伟的血样换掉王强的。
 赵建的初步交代也印证了荣凯的供述。赵建说,3年前,他通过任院长认识了王强。事发当晚,赵建接到王强的电话。王强说:“老弟,我喝多了点,撞伤了人,赶紧把对方送到你们医院,另外帮忙在我的血样上动点手脚。”之后,赵建开救护车赶到现场,让随车医护人员将伤者抬上车,驾驶途中给荣凯打了电话。
 魏丹丹和李萍供述称,她们是受荣凯和赵建的唆使,利用断电的间隙,用张伟的血样换了王强的血样。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没有查清,遂决定将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经办案民警再次讯问,荣凯和赵建改变了口供,承认院长任建波确实是幕后指使者。
 任建波经传唤到案后交代,事发当晚,其和王强等人在一起喝了酒,大家都有点醉意,也就没在意王强酒后驾车的问题。王强发生车祸后,当场打电话给任建波,请求其去医院了解情况,并查看受伤人员。于是,任建波火速赶到院长室,打电话给值班医生荣凯,先询问了受伤人员的情况,听闻伤情不重,就让荣凯把王强的血样换了。荣凯起先表示交警会全程录音录像,不好换。任建波担心如果王强因醉驾被刑事处罚,自己也会受牵连,遂再三让荣凯想办法解决。为了配合换血,他让医院的临时工检查电路故障,造成短暂断电。


一波三折定案

 2020年12月21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任建波、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提起公诉(王强另案处理)。
 一审开庭时,检察官指控称,为帮助王强逃脱法律制裁,在任建波授意下,荣凯安排魏丹丹采集张伟的血样备用,赵建让李萍在采集的备用血样抗凝管上提前写好“王强”字样,并安排李萍伺机替换血样。6月1日晚23时20分许,魏丹丹、李萍在给王强采集血样时,趁急救中心断电之际,由李萍用备用血样替换了王强本人的血样后交给了民警。本案中,六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任建波外,荣凯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任建波辩解称,王强发生驾车撞人后,自己打电话给荣凯,只是为了及时救治受伤者,赶到医院也是看望对方。他并不知道荣凯等人换血样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其幕后唆使,只有荣凯、赵建的供述,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指使他人毁灭、伪造证据。
 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均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认定任建波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证据不足,判决任建波无罪。
 对此判决,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在案证据表明,各原审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各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判决任建波无罪,属于有罪判无罪,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今年1月11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经过对医院监控录像、任建波与荣凯的通话记录、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的供述进行质证,二审进行综合评判认为,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与王强并无交际来往关系,该四人作为医务工作者,明知偷换血样会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仍冒风险为无交际关系的人替换用以检测酒精含量的血样与常理不符。同时,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在与任建波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即达成合意将罪行全部归结于任建波,亦不符合常理。
 二审指出,任建波、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之间虽各自所实施的行为不同,但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为他人替换血样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六人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4月1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宣告,维持原审对荣凯、张伟、赵建、魏丹丹、李萍的判决,撤销原审对任建波的无罪判决,任建波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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