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出借,别只留借条!
一月01
王鹏与赵刚是老乡。因赵刚向王鹏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收据,后赵刚未按时还款,又出具了还款承诺。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刚仍未归还借款,故王鹏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刚向王鹏偿还16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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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鹏诉称,赵刚曾挂靠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工程施工,并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向其借款用于工程开支。2020年,赵刚再次向其借款,其汇款16万元。后赵刚又向其借款,其支付了4万元现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为20万元。赵刚出具了借据,此后又出具了还款承诺。到期后,赵刚仍未归还借款,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刚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赵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结合王鹏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承诺及转账凭证,可以认定王鹏与赵刚就案涉16万元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就王鹏主张的4万元现金部分,除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承诺外,王鹏并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该4万元现金已实际交付赵刚的凭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部分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鹏可以提交新证据后另行主张。法院最终判决赵刚偿还王鹏16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子支付凭借其便捷、快速的优势已经逐渐普及。但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现金出借因交易习惯、无需依赖金融支付工具等特点,仍被部分市场主体广泛采用,尤其在熟人之间、小额借贷场景中更为常见。然而,相较于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可追溯的交付方式,现金出借缺乏资金流向凭证,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需同时满足“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这两个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出借款项的出借人通常认为双方已签署借条、收据等书面凭证,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而忽略了其他相应证据的保存。在借款人未到庭或到庭后抗辩款项未实际收到的情况下,出借人便会因无其他款项交付证据与书面借据相互印证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存在现金交付情形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着重审查款项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双方、是否有证人在场等方面。对于金额较大的现金交付而言,可能还会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借款经过的事实描述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或者明显漏洞等。因此,当出借人选择以现金方式交付款项时,务必留存取现记录、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应证据,使之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 因此,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能够更加便利地保留相应证据,若遇到必须使用现金进行交付的情形时,也要记得保留相关的照片、录像等音视频材料,必要时可在事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进行再次确认,以避免因证据缺失而影响诉讼结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