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官司拿AI回答当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四月08
随着AI工具的广泛应用
不少人遇到困惑时会向AI求助咨询
而以AI生成的内容作为证据
参与诉讼的情景也逐渐普遍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
由AI生成的内容作为证据
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该份材料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又会如何裁判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谭先生一家和某实业公司签订《选装定制合同》,加购包含地暖系统的“装修包”。房屋交付后,谭先生发现,地暖在首个供暖期内疑似出现无法正常制热的情况。谭先生认为,房屋面积为140平方米,地暖无法正常制热是因为实业公司配置的地暖产品功率不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偿1万元。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涉案地暖系统经验收合格,能够正常运行且温度符合国家标准。谭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故障或运行温度不达标。
庭审过程中,谭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AI作出的回答内容。内容显示,谭先生向AI提问:“该型号锅炉适合多少面积”,AI参考了网购参数等内容后作出回复:“该型号锅炉供暖面积适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谭先生主张的“地暖产品功率不足导致制热不达标”这一事实是否成立。根据实业公司提供的报告等证据表明,其提供的地暖确经验收合格,且选用的某型号锅炉最大额定供暖输出功率大于室内需求热负荷。
法院认为,AI内容的证据效力需综合审查其生成逻辑、参考资料来源等因素。经法院核验,该AI回复所引用的资料主要来自网络营销信息、产品介绍等,参考依据缺乏行业规范、国家标准等权威信息。此外,为验证其结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法院当庭使用另外两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问题进行提问,获得了不完全一致甚至更宽泛的适用面积参考结论。据此,法院认定,不同AI工具因其算法、训练数据和检索来源不同,可能生成差异化的结果。
同时,法官强调,AIGC作为新类型的生成内容,其审查认证虽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规则,但在审查方式上存在鲜明的技术特征。由于AI具有“算法黑箱”“算法偏差”等技术属性,因此,对于AIGC的审查,必须结合其生成逻辑、算法原理、所依据的参考资料(是否来自权威信源)以及结论的稳定性(通过多工具交叉验证)进行综合判断。仅凭该份单一、来源不明的AIGC回复,缺乏其他权威证据佐证,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虽然AI具有强大的算力及信息处理功能,但在诉讼活动中,网络检索信息、商业广告页面以及生成式AI的即时回复,其性质多属于参考信息或观点,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尤其是涉及专业问题的争议时,应优先依靠合同文本、国家标准、专业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形式,或对网络信息、AI结论进行严格的溯源和补强。
基于此,法院认定谭先生提交的单一AI生成内容,其客观性、权威性及证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谭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地暖产品存在功率不足的质量缺陷,也未能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