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在工地与铲车发生碰撞,责任如何认定

三月20

微信图片_2026-03-20_161234_614(图片由AI创作)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吕某为查看承包工程施工情况驾车进入某厂区,厂区内陈某驾驶铲车倒车时,与吕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时,该厂区尚处于施工状态,有多辆铲车施工作业,各处堆放建筑材料。吕某报案后,交警部门以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经吕某自行委托鉴定,车辆损失为30456元。因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吕某将陈某所属公司即铲车所有人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辩称,因事发地点在建筑工地,厂区设置警示标志不允许外来车辆驶入,施工方车辆均停放在工地外而后步行进入,涉案铲车仅在工地内使用,未购买交强险,吕某驾驶车辆私自进入工地才引发本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事故虽然发生在未对外开放的施工工地内,交警部门未进行事故认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本案中,吕某自认知晓施工工地不允许非作业车辆进入,为私人需要私自进入工地内部,致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行车过程中未认真观察、谨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陈某驾驶铲车作业期间,未在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吕某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因陈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车辆损失采纳鉴定意见中确认的损失金额30456元,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余下损失28456元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8536.8元。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次事故发生在工地,并非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并非典型意义的“道路”范围,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也有相应表述,本案中事故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分散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者损失的及时填补,普通的家庭乘用车应购买交强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未按规定购买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罚款等处罚,而铲车是否应购买交强险则存在一定争议。本案认为,铲车等作业轮式车辆,是由动力装置驱动并能够自行上路行驶、进行专项作业,如果在道路或公众可以通行的区域行驶,此时该车辆对于道路上的其他通行者而言,具有与普通机动车相同的高度危险性,客观上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应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购买交强险义务,发生事故也应按照普通交通事故处理。


      本案中,事故虽发生在厂区工地,非典型意义上的公共道路,但该厂区也并非完全密闭,除被告某建筑公司外,其他承包工程的公司也同时在厂区内施工,具有车辆、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案涉铲车未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吕某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作者:王殷然  荣成法院

来源:法院周刊
编辑:石慧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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