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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境电商和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进口食品日益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部分消费者在收到网购的进口食品后,发现没有中文标签,无法了解食品的成分、保质期、生产者等关键信息。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2025年3月4日,原告李某通过网购平台在被告某食品商行开设的店铺下单购买西班牙网红咖啡1件,支付价款546.32元,商品快照显示产地为“西班牙”。李某于3月7日签收后,发现案涉咖啡外包装上仅标注“2024/08/29”,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生产许可证、保质期等信息;盒内有外文标签,但无中文标签,亦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且商家无法提供合法凭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李某认为该商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线上方式向被告某食品商行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依法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咖啡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是否应退还价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从商品交易快照看,被告标明商品产地为“西班牙”,盒内标识为外文,显示其为进口商品。但是被告某食品商行作为销售者,未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明、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合格证明材料及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可以判定其销售的案涉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即原告要求被告某食品商行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商行向原告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5463.2元。一、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实质性违规,而非轻微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本案中,涉案咖啡外包装仅有外文标识,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法定必备事项,且商家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属于典型的“应标未标”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属于标签瑕疵,经营者不能以此免责。二、严格界定“标签瑕疵”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司法实践中,对于标签问题是否适用“退一赔十”,核心在于区分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还是“实质性不符合安全标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只有当标签存在字号不规范、个别错别字、翻译不准确等形式问题,且同时满足“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条件时,才认定为瑕疵。而本案涉及的中文标签缺失,直接关系到食品来源追溯及消费者知情权,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显然超出了“瑕疵”的范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为由请求惩罚性赔偿,经营者以“标签虽不符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只要食品标签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如缺少中文标签),无论食品本身的理化指标是否合格,经营者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广大商户在经营进口食品时,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产品具备合法的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以“由于疏忽漏贴”或“仅是标签问题”为由逃避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在选购进口食品时,也应仔细查验中文标签信息,若发现“三无”进口食品,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