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担任代理人,为何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七月14
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代理人为从法院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的,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那么,从法院离任不满两年的法官能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仲裁过程中的代理人?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一、宏某源公司与江苏电某公司双方于2011年2月1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宏某源公司向江苏电某公司购买电缆。
二、后因宏某源公司未按约定向江苏电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江苏电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江苏电某公司委托武某军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
三、另查明,武某军曾经是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法官,从法院离任未满两年。
四、2016年6月27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鄂仲裁字(2015)452号裁决书,支持了江苏电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五、2016年7月14日,宏某源公司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裁决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属于可撤销情形;3.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本案中,江苏电某公司的代理人武某军曾经是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法官,从法院离任未满两年,却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虽然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江苏电某公司关于请求宏某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当。但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却未严格审查江苏电某公司的代理人武某军的身份,准许其以律师身份参加本案仲裁裁决,属于仲裁程序违法。故宏某源公司向鄂尔多斯中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时,法院支持了其申请。
实务经验总结
与诉讼中的要求相同,从法院离职不满两年的法官也不得以律师身份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如出现准许法院离职不满两年的法官以律师身份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情形,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 来源
案例来源:宏某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联通电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特56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 仲裁代理人同时是该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应自行回避,否则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例: 南昌华某大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特62号】
南昌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本案中,仲裁申请人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平与组成仲裁庭的三位仲裁员同为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某平律师既是仲裁代理人,同时又是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此种矛盾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致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合理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据此,曾某平与三位仲裁员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南昌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员未自行回避并径行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31号仲裁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事由,依法应予撤销该仲裁裁决。
来源:法客帝国;
作者:李舒律师
搜集整理:张捻帏





